徐珂:國外公共住房保障體系和制度建設
發(fā)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學習時報 作者:徐珂
迄今為止,國外公共住房保障體系和制度建設經歷了近100年的時間,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v觀國外公共住房保障體系和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和經驗。
一是采取符合本國國情的資金信貸政策,為中低收入者提供足夠的購房保障。由于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主要實行商品房制度,著力推行公共住房私有化,因此,政府采取了必要的金融信貸支持政策,為中低收入階層提供足夠的購房款。但是,由于各國國情不同,這些國家的政府公共住房金融信貸支持政策也存在很大差異。比如,美國秉承了自由市場經濟的傳統,以市場調節(jié)為主,以政府信貸支持為核心,政府財政補助為輔,中低收入階層可以以住房等不動產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而獲得足夠的購買住房貸款及抵押貸款保險,并且政府以提高住房抵押貸款的流動性和擴大住房借貸資金的來源為目的,大力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英國、加拿大、法國、意大利、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在住房貸款的基礎上,更多地利用政府各種財政補助手段,充分發(fā)揮政府調節(jié)干預市場的作用,把市場自由調節(jié)與政府干預有機結合起來。新加坡、日本、韓國等國家把政府住房信貸支持與各種財政補助等并舉,更多地發(fā)揮政府的計劃調節(jié)作用。德國則以住宅儲蓄貸款為核心,即通過建立一種固定利率、低息互助的封閉運轉的融資系統,先由儲戶根據自己住房需要及儲蓄能力,與住房儲蓄銀行簽訂儲貸合同,儲戶每月按照合同約定存錢,當存滿儲貸金融的一定比例后,即可取得足夠購買公共住房的貸款權,政府充分利用和發(fā)揮住宅市場的內在力量,把國家財政援助與私人房產經濟活動融為一體,把“自由經營”和“國家干預”、個人的主動性和國家的計劃結合起來,屬于典型的保守合作主義福利制度。
二是推行積極靈活的公共住房金融財政資助政策,為中低收入購租房者提供穩(wěn)定的資金支持。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為了減輕政府籌建公共住房的財政壓力,調動私營經濟建設公共住房的積極性,或者為了使國家公共住房信貸資金向中低收入者和需要特殊照顧的人群傾斜,或者為了滿足城市流動人口或不愿購房者租房需求的需要等,對建設者實行貼息貸款、減免稅費等財政補助,對中低收入者和需要特殊照顧人群提供貼息貸款,供應由政府補貼房租的廉租屋等財政補助。但需要注意的是:世界各國公共住房金融財政資助的比例不一樣,都是根據自己的國情甚至是地方特點和住房社區(qū)的具體情況制定的,且從總體上看是信貸支持的有益補充。1919年第一個實行政府介入住房問題的英國,在沒有先例可循的情況下,推行了政府建公房收取低租金的“大包大攬”辦法,致使政府負擔過重而無以為繼。吸取其經驗教訓,美國、加拿大、法國、意大利、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在政府介入的基礎上,逐步吸引民營等社會資本參與建房的同時,實行住房分類供應,提供足夠的社會保障,對居民收入線進行劃分:對高收入者供應商品房,并照章收稅;對中等收入者供應含有一定社會保障的“社會住宅”;對低收入者供應由政府補貼房租的廉租屋。
三是加強對公共住房市場的完善和監(jiān)管,為發(fā)揮市場在公共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奠定基礎。為了發(fā)揮市場對公共住房的調節(jié)作用,世界絕大部分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國情的公共住房市場,并不同程度地加強了對住房市場的干預和調節(jié)。從價值實現方式看,主要有房屋租賃市場、房屋買賣市場兩種形式。一般來說,公共住房自有率較低的國家,房屋租賃市場規(guī)模較大,而住房自有率較高的國家,房屋買賣市場規(guī)模較大。從建房方式來看,又主要分為私有房產主或建房商出售或出租房屋、政府出資建設或補貼建房商建房出售或出租給低收入者、各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出售或出租給合作社社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居住三種形式,其根本區(qū)別是價格水平不同:第一種市場類型的是自由市場價格,高度發(fā)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多屬這種類型;第二種市場類型的是政府補貼價格,一般都大大低于市場價格,具有社會福利性質,許多經濟發(fā)展水平較高的發(fā)展中國家和一些西方國家多屬此種類型;第三種市場類型是社內優(yōu)惠價格,這種類型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存在。從建房時間看,逐步形成了公共住房一、二級聯動市場,即一級新建住房市場和隨著時間推移質量發(fā)生老化的二級公共住房市場。從性質上看,存在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核心的多元模式、以儲蓄資金貸款為來源的互助模式、以政府資金控制為目的的計劃模式、以互助合作援助為主的公共住房保障模式、以多元有機混合為特征的轉軌模式等不同的公共住房市場類型,直接影響著各個國家住房租售比例和所有制結構的市場變化,對于解決公共住房問題也會產生不同的干預和調節(jié)效果。
四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規(guī)體系,為解決公共住房問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世界發(fā)達國家都已制定頒布了公共住房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形成了比較健全的符合本國國情的公共住房保障法律法規(guī)體系,為解決公共住房建設、分配、管理、交易等復雜問題提供了有力保障。美國自羅斯福新政到20世紀60年代,先后通過了立法多達百余件,極大地推進了公共住房建設。英國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僅1979—1993年就頒布了《社會保險與住房福利法》等11部法律,為英國公共住房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日本政府先后制定實施了40多部法律。世界發(fā)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也都認識到法律法規(guī)在解決公共住房問題的重要作用,紛紛開始建立并完善公共住房保障法律法規(guī)。韓國出臺了以住房建設促進法為核心,包括建設法、城市規(guī)劃法、大韓住宅公社法、公共住房法和大韓住房銀行法等在內的一系列住房法規(guī)等,從法律上保證了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五是建立健全公共住房管理機構,為解決公共住房問題構建完備的監(jiān)管體系。稀缺的公共住房的配置、公共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實施,以及對公共住房的干預和調節(jié),都必須仰仗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20世紀60年代,美國150個城市因住房問題發(fā)生居民騷亂,迫使美國政府專門成立聯邦政府的房屋行政署,負責公共住房管理,其主要任務是對營造、購買住房給予長期貸款以及利用抵押、固定利率等方式使中低收入者獲得住宅。現在美國的房屋管理機構分為兩個系統:從聯邦政府到地方政府的直屬機構,即美國住房與城市發(fā)展部以及全國10個地區(qū)的辦公室。每個辦公室分管5個部,它們負責執(zhí)行聯邦政府的住房政策、計劃,掌管、使用聯邦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特別是幫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地方政府房屋機構可以向聯邦政府的住房與城市發(fā)展部申請資金,有進行地區(qū)規(guī)劃、建筑水平與規(guī)格的決定權。日本的公營住房管理體系由三個層次構成:第一層是決策協調層,1949年成立的建設住宅局是日本住房建設的中央通管機構,負責對住房建設實行資金、計劃、政策、法令、設計等一體化管理;第二層是實施和管理機構,1955年成立的住房公團負責具體實施公共住房建設計劃;第三層是中介金融機構,其職能是為解決戰(zhàn)后嚴重的住房困難而提供長期低利率貸款。韓國公共住房主要由三個層次的部門機構來完成,國家住房政策審議委員會制定、審批住房建設規(guī)劃,建設部實施管理政策,韓國住宅公社和大韓土地開發(fā)公社等隸屬政府的機構專門負責建設公共住房。
六是調動公共住房保障主體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為解決公共住房問題提供充足的人力組織資源。目前,世界各國絕大多數國家不再單純依靠政府、社會、市場、購租者等單個主體的力量,而是充分發(fā)揮他們的合力,共同分擔公共住房壓力。英國、加拿大、法國、意大利、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日本等發(fā)達國家比較成功的做法是,在政府干預和調節(jié)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市場,充分發(fā)揮市場在公共住房保障的作用。這代表了世界公共住房保障的一個發(fā)展方向,世界發(fā)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也都在嘗試探索這一模式。比如,新加坡政府組屋全部由政府出資建造,韓國的永久性公租房政府投資占房屋建筑成本的85%;可出售的公租房,由公營的韓國政府公社開發(fā)建設。馬來西亞將廉價房和廉租房的建造成本納入到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中,“人民住房出售計劃”作為政府投資項目全部土地成本及基礎設施成本的50%由聯邦政府補貼,州政府提供土地。泰國政府為建設“扶貧安居房”項目提供土地和必要資金補助等。盡量發(fā)揮社會、購租者等主體在公共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也早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的共識。比如,英國利用住房協會、建房社團等非營利組織等民間力量參與公共住房的開發(fā)、建設與管理,填補了政府與市場的空缺。美國政府通過聯邦或地方政府籌款建筑公共住房,對低收入者進行租金補貼的方式,充分發(fā)動社區(qū)中的各類非營利組織和機構來共同承擔公共住房問題。法國各地共有低租金住房聯合會900多家,都是非營利組織,都是從國家獲得政策性補貼和優(yōu)惠貸款來承擔公共住房的建設、出租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