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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防止利益沖突的經驗

發(fā)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學習時報   作者:舒紹福

  利益沖突即指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發(fā)生了沖突。公務員只要將公共權力用來牟取私人利益,無論是為了自己還是親朋好友,都說明他已經陷入了利益沖突之中。利益沖突是公職人員尤其是掌握較大權力、身處要職的公務員經常要面對的問題。為了盡可能減少公務員在私人利益與公共職責中出現(xiàn)沖突,并為可能出現(xiàn)的利益沖突提供解決之道,促進公私部門之間的相互交流,加拿大專門出臺了《防止利益沖突法規(guī)》。

  概括來說,加拿大《防止利益沖突法規(guī)》的經驗與做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對一些行為明確說“不”,以避免產生實際的、明顯的或可能的利益沖突。

  比如,要求公職人員不得利用公權力作出為自己謀私利的決策、不得違背官方職責而利用公權力為任何個人或組織取得優(yōu)惠待遇、不得利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且通常不對外公開的內部信息來謀取個人利益、不得利用公職去影響他人的決策以為自己或親朋好友獲取私利、不直接或間接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任何類型的政府資產去做任何官方批準以外的事情,等等。

  二是對利益沖突的風險領域作了明確細致的劃定,時刻提醒公職人員涉及相關領域時始終堅持公共利益的優(yōu)先性,避免可能發(fā)生的一切利益沖突,以贏得公眾信任,樹立自身與政府良好的形象。

  該法規(guī)指出,利益沖突的風險領域主要包括:參與外界活動;接受饋贈、禮品、招待費和其他福利;配偶子女及親朋好友享受優(yōu)惠待遇;個人投資;參與政治活動、決策;影響力的利用、內部信息和公共資源的使用,等等。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如果公職人員在涉及相關風險領域時,應當始終秉持公正、公平和正直的觀念,堅持公共利益的至上性,不得使用公權力為自己、配偶、子女和親朋好友牟取私人利益,以避免出現(xiàn)利益沖突。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出現(xiàn)了利益沖突,就得向利益與倫理沖突辦公室匯報并記錄在案。

  三是設定了公職人員需要遵從的關于財產申報、資產處理、離職后行為限制等一系列措施,為公職人員避免利益沖突建筑了堅固的制度屏障。

  《防止利益沖突法規(guī)》規(guī)定公職人員在任職后60日內要向利益沖突專員提交“機密報告”,說明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資產狀況、接受禮物、款待及其他利益問題,同時,對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有著清晰而明確的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必須申報的財產主要有:所持有的外國政府公債或私人企業(yè)的債券;自我管理退休金、教育儲蓄金;公司持股;商業(yè)經營的農地;非私人用途的不動產;借貸;潛在負債等。如果上述財產與負債與其職務不構成實際的、明顯的或潛在的利益沖突,則不需要申報。再比如對于一些免稅財產,如供公務人員個人及其家人使用的住宅與娛樂用途的地產及農地;住家物品及私人動產;藝術品、古董及個人收藏;交通工具;現(xiàn)金及存款等,則不用申報。該法規(guī)特別指出,公務員不應該為避免服從上述規(guī)定,把資產銷售或轉移給家庭成員或其他人。

  《防止利益沖突法規(guī)》對公職人員的資產處理也有明確的制度規(guī)范,要求公職人員在任職后120日內,必須把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的資產處理完畢,或以公平交易的辦法賣掉資產,或把資產委托給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

  該法規(guī)不僅對于在職公務員的行為有著嚴格規(guī)約,對于離職后的公職人員再就業(yè)也有具體規(guī)定。為了避免新的工作與以前工作發(fā)生利益沖突,離職公務員在一年內,不得任職于與其離職前一年在公務上有重大交易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不準作為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與其原任職單位打交道,不準代表某國家對政府進行游說活動;不準提供給客戶在其任職期間所掌握的、未曾向公眾發(fā)布的有關項目或政策方面的咨詢信息。

  此外,還專門創(chuàng)建了利益與倫理沖突辦公室,設置了利益沖突專員制度。專員屬于國會工作人員,獨立于政府之外。專員的使命是根據(jù)《防止利益沖突法規(guī)》,為高級公務員和國會議員解決利益沖突問題,同時還為高級公務員和國會議員提供咨詢服務,幫助他們更好地遵守相應的利益沖突法規(guī),避免他們出現(xiàn)利益沖突、游說和行政不公等問題,以增加公眾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