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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目標應為底層減負、全體享福

發(fā)稿時間:2011-10-08 00:00:00   來源:《財經》雜志   作者:李煒光

  2011年6月的最后一天值得紀念。在中國公民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多位委員的積極促動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決策者反復權衡利弊得失,終于在一定程度上聽取了民意,這對于今后社會公眾參與公共決策,而不總是充當旁觀者起了一個不錯的示范作用。

  但接下來的情形卻又多少有些令人失望,許多人似乎僅僅滿足于自家上調“起征點”的愿望已然實現,而對個稅進一步改革的關注熱度馬上就降溫了,現在媒體上已很少有人繼續(xù)關注個稅改革就是一個證明。

  而在這個起伏跌宕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人們沒有充分注意到的問題,即這次調整充其量只是對某個次要環(huán)節(jié)的“修正”,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公眾對于不當稅斂的抱怨情緒,但絕說不上是一次實質性的稅制改革。只是鑼鼓敲得響,個稅改革的大幕其實沒有真的拉開。

  起征點之惑

  在當前微妙的經濟形勢下,CPI高企,民眾錢包縮水,個稅稅率卻未見跟著調整,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表面上未漲,實際上卻增重了不少,每個家庭為日常過日子多花幾百元,低收入者更是感覺度日艱難。

  由于通脹率持續(xù)走高,導致銀行實際利率長期處于負利率狀態(tài),這也誘發(fā)了資金從儲蓄轉入各種投資領域,短期性的投機活動大增,提高了整個經濟發(fā)展的系統(tǒng)性風險。

  低利率的金融政策,加上不利于底層人民的財政政策,除了制造投機之外,也在事實上造成了富人更富、貧者越貧的窘境。老百姓對自己手頭的錢不值錢還要承受稅收負擔心知肚明,坊間議論紛紛,就是少交一毛錢也是好的。

  此次個稅法修改征求意見,共有8萬多網民參與并提出了23萬條意見,比以往20多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的總和還要多。

  對于3000元免征額,85%的網民表示不贊成。當得知這些意見未被二審稿接受時,民間掀起了更大的反對浪潮,直到最后常委會議接受3500元的要求為止。這種情形,為幾十年以來所未有,稱得上是政治生活中的一道亮麗風景線。

  稅改真問題

  但這次個稅調整還是犯了老毛病,避重就輕,小打小鬧,解決不了稅制設計和運行機制之間已存在的諸多老問題。

  “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相結合”早就被確認為個稅改革的目標模式,卻至今未見任何動靜,與之相關的個人各類所得如何綜合在一起,以及應不應該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免征額通脹指數化等問題統(tǒng)統(tǒng)絕口不提。

  對于龐大的財政收入而言,個人所得稅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起征點的調整固然重要,但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其他要緊問題,那么就很難說稅收改革是成功的。

  而且,稅改的方向不能只是為了政府增加收入服務,而是應該轉到為老百姓服務的方向上來。

  這就意味著稅制改革要考慮到怎樣才能促成“底層人民減負、全體人民享福”的局面。底層減負意味著縮減由于貧富差距導致的社會不公,而享福意味著對于稅收的使用應該有更多公民的監(jiān)督,以真正達到所謂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這么多迫在眉睫的改革“真”問題統(tǒng)統(tǒng)被繞開,這樣的個稅“改革”除了繼續(xù)積累問題,到底能有多大作用?這樣的稅制,又怎能不改?

  中國個人所得稅在稅制設計上沒有多少技術含量可言。我國是世界上少數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國家之一,這種稅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型的所得,分別扣除費用,又按照不同的稅率分別征稅。

  這種差別待遇的征稅方式,顯然沒有全面考慮納稅者真實的承受能力,極易導致那些所得來源渠道多樣、綜合收入較高的人逃脫稅收,從而造成稅負的縱向度的不平等。

  他們可以通過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達到少交稅、不交稅的目的,而稅收負擔就會轉由那些收入來源渠道單一、收入水平較低的納稅人來承擔,所謂稅收的公平性就無從談起。這樣的稅制,怎能不改?

  中國個稅生計費用扣除與納稅人的實際生活成本之間的差距相當大,由于是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對每個人都給予同等金額的費用扣除待遇,納稅人家庭成員的構成和家庭支出的因素就被完全忽略掉了,諸如撫養(yǎng)、贍養(yǎng)、就業(yè)、教育、醫(yī)療、購房等,它們直接決定著每個納稅人究竟能夠承擔多少稅收。

  這樣做的結果,就是納稅人所承擔的稅負常常遠超過其實際承受稅收的能力,量能負擔這一最基本的稅收原則逃得不見蹤影。這樣的稅制,怎能不改?

  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存權,故而必須貫徹納稅人必要生活支出免稅的原則。也就是說,過日子的錢只能用以過日子,不能用來交稅。

  由于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極不平衡,各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也就存在極大的差異,全國一刀切地實行一個扣除標準本來就是個笑話,這樣的政策卻在我國實行了20多年而未加改變。

  即使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中低收入群體仍占較大的比重,而這些地區(qū)的人們?yōu)榫S持必要生活而支出的費用成本也必然大大高于經濟不發(fā)達地區(qū),如果不提高這些地區(qū)的免征額標準,就可能出現百姓把居家過日子的錢當做國稅來上交的情形,這在稅收上有個行話,叫做“惡稅”。這樣的稅制,怎能不改?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幾乎沒有調解貧富差距的作用,一些權威學者對此判斷頗不服氣,拿出高收入階層納稅在個稅中所占比重作為根據來說事,但卻沒有多少說服力。其實將稅前基尼系數和稅后基尼系數拿來做個對比就一目了然了。

  仔細比照1994年至2008年的《中國統(tǒng)計年鑒》公布的各年數據,發(fā)現我國城鎮(zhèn)居民個人所得稅稅前和稅后的基尼系數有微弱的上升趨勢,說明現行個稅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作用不是丁點兒沒有,只是非常小,小到若取兩位小數點的話,稅前和稅后就是基本相同的數字,只能得出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城鎮(zhèn)居民收入基本不存在調節(jié)作用的結論。

  而美國、英國、日本等國的稅前和稅后收入比,一般稅前收入比相差會達到十幾倍的樣子,但征稅之后再比,其收入差距就縮小到三四倍了。

  目前,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超過0.5,收入分配不公的狀況早就大大超過世界多數國家。在中國,現在已經很難形成所謂的中產階級,不同群體之間的差距過大已成難以改變的事實,社會已然就此發(fā)生斷裂。這樣的稅制,怎能不改?

  個人所得稅的詭異在于,當中低收入群體正在為免征額標準的提升給自己帶來實際好處(少納稅)的時候,某種不可測之壓力可能也伴隨而來。

  問題出在這是在社會貧富差距已然過大的背景下,面向所有納稅人群進行的調整。

  費用扣除標準的提升在降低中低收入者負擔的同時,也會進一步拉大高收入者與中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其結果,不僅不會給中低收入者帶來真正的好處,反而會增加高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

  如此,中低收入群體當初的一點喜悅就可能保持不了多長時間,人們就又會為新的、更大的社會貧富差距而困擾。比如,當通貨膨脹襲來的時候就會看到,真正的受害者并不主要是那些富有者,而依然是窮人,現有的稅制可能連你最基本的必要生活費用都保證不了。如果沒有個人所得稅根本性的改革,這將是一個難以避免的和正在出現的結果。這樣的稅制,怎能不改?

  稅改出路

  顯然,現行個稅稅基狹窄,導致工薪之外的稅源大量流失,對調節(jié)財產性收入無能為力,也就幾乎沒有調解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我曾經呼吁在中國實行減稅政策,但若是在這樣的稅制結構之下運作,即使實行了輕稅政策,也還是解決不了稅負不均、不公正的問題。如果不徹底下決心對現行個人所得稅進行外科手術式的改革,就只能繼續(xù)看著社會貧富差距一步步拉大而束手無策。

  在我國未來的個稅改革方案中,應當在稅前增加若干必要的費用扣除項目,簡單說,家庭日常消費支出,吃喝拉撒睡之類的費用支出都不應被征稅。納稅人用于自身的和子女的教育費用、老人贍養(yǎng)、購買保險、大額醫(yī)藥費、為殘疾人家屬購買的自助設備、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支出、公益性捐贈、災害損失等,也不應被排除在免征范圍之外。公民個人與組成家庭,在稅負上也應有個明顯的差別,不能像現在這樣都混在一起算。

  此外,還應考慮不同行業(yè)和職業(yè)的因素等。我國應借鑒國外的經驗,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應與CPI掛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國務院或地方人大,每年擇機進行調整。

  兩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西方各國大都實行了多級累進稅率,有的多達幾十個級別,但是,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世界性的減稅運動中,各國的稅率級距明顯減少,稅率也大大降低。經合組織16個成員國的稅率級距平均從10級以上減少到不足6級,其中英國減到只剩兩個。歐洲和西亞多個國家甚至實行了單一稅率。

  在我國,稅率級次只要5個或更少些就足夠了,現在的7個還是太多,工薪所得最高邊際稅率30%也就可以了,現在的45%高得離譜,也不會有人認同在這個稅率層次上老老實實地納稅,所以應該降低乃至取消。

  關于以個人還是家庭為納稅申報單位的爭論,筆者更傾向于后者,因為后者更能充分考慮家庭成員的人數、家庭總收入、需要贍養(yǎng)的人數是否有殘疾人等,也就更能體現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和體現稅收負擔的縱向公平。近期的改革可以考慮設置個人和家庭兩種申報單位,由納稅人自行選擇其中一種,為將來全面推行以家庭為納稅申報單位進行技術上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