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鋒:現行城市土地制度的來龍去脈
發(fā)稿時間:2012-07-18 00:00:00
【核心提示】現行憲法對其頒布前的非國有土地一律國有化,實質上屬于征收,應盡快“補課”,一是考慮對被征收者做合理補償,二是通過合適的方式將非國有土地所有權規(guī)定為類似繼承得來的長久使用權。
城市土地國有是我國整個土地制度的關鍵所在。弄清它的來龍去脈,或許有助于理解我們土地問題的現狀和未來的發(fā)展空間。本文主要談客觀事實,描繪它的歷史脈絡。
改革開放前的土地制度變化
1950年前后的土改僅限農村,城市土地則基本維持原狀。1949年4月25日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在指出“農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應當廢除”的同時,專門強調:“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農村土地問題一樣處理”。而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實即臨時憲法)第3條又明確規(guī)定:“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
在實踐中,除“沒收了帝國主義地產主、國民黨政府、官僚資本、戰(zhàn)犯、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在城市中的土地,接收了外國僑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購置的房地產”外,大部分城市私有土地仍受保護,各地政府還據民國時代的地契對其換發(fā)了新政權的“土地所有權證”。
1954年憲法仍有限地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所有權,而城市居民的房地產作為生活資料則受明確保護。直至1955年,城市中私有房地產保持了較高的比例(如蘇州可達86%)。那時,房地產買賣相當活躍,如一些名人(如吳祖光等)為在北京安家購置了房地產。
在1954年憲法頒布不久,開始了城市土地事實上的部分國有化。1955年12月16日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擬定、中共中央批轉“關于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正式提出“對私有房產的社會主義改造”,最終目的是“逐步改變其所有制”。
改造方式主要有二:一是“國家經租”,即“由國家進行統(tǒng)一租賃、統(tǒng)一分配使用和修繕維護,并根據不同對象,給房主以合理利潤”(現在仍常被熱議的“經租房”即源于此);二是對“原有的私營房產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進行公私合營。
改造的起點是50平方米,私有房產凡超過該標準,就要由政府經租或合營。實踐走得更遠。據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所作的“關于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實踐中“把總共只占有幾間房屋的工人和貧、下中農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納入了改造”,或“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實行經租;有的地方還將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實行了經租;不少地方沒有給房主留夠自住房”而租金則是“在一定時期內付給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給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文革”開始后則完全取消)。
經租意味著房主不再有房屋租賃權,實際上也不再有所有權。1964年9月18日最高法院“關于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法研字第80號)即明確指出:“國家經租房屋的業(yè)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更重要的是,由于房地一體的特性,在失去房屋所有權后,與之相關的土地所有權事實上也隨之喪失。
但是,城市中仍保留著相當數量的非國有土地,尤其是私人自?。ɑ蛏倭砍鲎猓┑乃接蟹康禺a。該意見還首次明確提出,要將“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產,經過適當的辦法,一律收歸國有”。不過,其中指明,要收歸國有的私人土地只是“空地、街基”。
最早主張一次將城鎮(zhèn)土地全部國有的,是“文革”開始后1967年11月4日國家房產管理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答復關于城鎮(zhèn)土地國有化請示提綱的記錄”。它將上述意見擴大解釋:“其中街基等地產應包括在城鎮(zhèn)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強調“無論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剝削者、勞動人民)都要收歸國有”。
該文件顯示,那時土地國有化路線存在一些內部爭議:“對土地國有化問題,63年研究過一次,有兩種意見,一種是所有城鎮(zhèn)土地一律收歸國有,另一種是先解決空閑的出租的土地收歸國有,各執(zhí)一詞,不得解決。65年又進行了調查,當權派的意見是分兩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間造反派的意見要一次解決,并批判了原來兩步走的意見”。當時,“造反派”是革命和正確的代名詞,顯然,一步全體國有化是該文件的意旨。該記錄成為“文革”中以“革命”的名義侵奪城市私人土地產權的行動綱領。
親歷者回憶,當時“革命群眾”高呼“不交出土地證,砸爛你的狗頭”!并將收繳的地契上繳甚至直接付之一炬。不少人主動將土地證上交。
作為“文革”產物的1975年憲法,并未明確追認上述行為,也未明確規(guī)定城市土地一律國有;其中“城鄉(xiāng)土地”“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征購、征用或收歸國有”的規(guī)定,從側面反映當時城市中仍保留著非國有土地。
總之,當時的城市土地國有化未經過正式立法,其依據是政策性文件甚至行政部門內部記錄。
1982年起,城市土地一律國有
在現行憲法頒布前不久,1982年3月27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發(fā)布的“關于城市(鎮(zhèn))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規(guī)定”仍要求“城市房地產管理機關,要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確認產權,區(qū)別各種不同的土地所有權”。直到當時,有關機關沒有一律國有化的意圖,并試圖恢復被侵奪的土地產權。
就在同年底,現行憲法頒布,宣布城市土地一律國有。這不僅事關億萬城市居民房地產所有權,還事關此后城市擴張被納入城市范圍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據參與當時修憲的肖蔚云教授回憶,修憲時一些人主張農村土地也一律國有,理由是若不把土地收歸國有,國家征地時土地所有者會漫天要價,妨礙經濟、國防建設。但后來慮及農民的土地是在“分田地”的號召下,為奪取和鞏固政權付出巨大的犧牲才換來的,驟然宣布國有難以為農民接受,于是只規(guī)定城市土地國有。
城市土地國有,在事實上為獲得建設用地提供了便利。其實,這完全可由征地制度解決。
1990年4月2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復函(國土(法規(guī))字〔1990〕第13號)中,首次隱晦地回答了上述問題:“我國1982年憲法規(guī)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后,公民對原屬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應該自然享有使用權。”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權能和價值存在較大不同,把土地所有權降格為使用權,需要考慮對差價進行公正補償。
就在1982年憲法頒布后不久,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城市土地國有又引發(fā)了新的難題。在現行憲法制定時,幾乎仍是公有制一統(tǒng)天下,建設用地一律由政府無償劃撥。顯然,此時土地一律國有,是與上述制度較為契合的配套制度。
之后,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fā)展并進而產生了日益巨大的用地需求,對此既不能無視但顯然又不宜沿用劃撥。因此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進而形成了建設用地劃撥與有償出讓的雙軌制。這種雙軌制部分適應了當時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但也產生了一些新的難題。
我國城市土地國有的歷史基本如上,有一些需要繼續(xù)解決的難題。要言之:其一,現行憲法對其頒布前的非國有土地一律國有化,實質上屬于征收,應盡快“補課”,一是考慮對被征收者做合理補償,二是通過合適的方式,將現行憲法頒布前的非國有土地所有權規(guī)定為特殊使用權,它不同于政府劃撥或出讓而來的,而是類似繼承得來的長久使用權。
其二,城市土地國有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最便捷且又有效的解決之道是,將現行憲法“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解釋為僅針對1982年修憲時既有城市范圍內的土地,而不包括之后城市擴張而新被納入到城市范圍內的土地。這是使土地流轉多樣化的最可行出路,是尊重農民土地權利的必然要求。這樣,可以解決當前只要城市范圍擴張,被納入其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就一律只能由政府直接征收的困局,避免由此而來的一些矛盾,以建立一個趨于和諧的利益基礎。
而且,經濟領域的多種所有制并存早已是社會共識,憲法第六條也明確規(guī)定“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就此而言,隨著城市范圍擴張,新納入其中的土地應該可以繼續(xù)保持農民集體所有不變。
?。ㄗ髡邽橹袊嗣窆泊髮W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