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7月1日起施行 購車按實付價計稅
發(fā)稿時間:2019-06-04 13:26:53 來源:經(jīng)濟日報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明確了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在新政策下,車輛購置稅有何變化?記者就此專訪了財稅專家——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
李旭紅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于2018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該法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因為《車輛購置稅法》是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因此車輛購置稅的稅率與此前一樣,還是10%。
“此次兩部門發(fā)布公告,主要是貫徹落實《車輛購置稅法》,進一步明確了車輛購置稅的稅基,稅基大小將影響到稅負大小。”李旭紅告訴記者,此次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購置稅稅基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jù)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據(jù)了解,根據(jù)此前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所謂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jù)機動車生產(chǎn)企業(yè)或者經(jīng)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新政策執(zhí)行后,就意味著部分納稅人并不需要按照最低計稅價格來確認計稅基礎,僅需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由于購買車輛需要繳納增值稅,則增值稅購買發(fā)票上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即可構成車輛購置稅的稅基。這體現(xiàn)出車輛購置稅稅基與增值稅稅基的趨同,反映出購車消費者能夠按實際支付購買車輛的價款來繳納車輛購置稅,這是合理的稅收負擔。”李旭紅表示。
那么,在新政策下,如何計算車輛購置稅呢?根據(jù)《車輛購置稅法》,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舉個例子,張先生今年7月份在4S店購買了一輛轎車自用,實際支付給銷售者全部價款18萬元(含增值稅),那么張先生應繳納車輛購置稅就等于:180000元÷(1+13%)×10%=15929.20元。
“車輛購置稅對組織財政收入、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及引導汽車產(chǎn)業(yè)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李旭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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