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避"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潛在風險
發(fā)稿時間:2012-05-11 00:00:00
【核心提示】規(guī)避“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潛在風險,關鍵在于重塑改革思路,以明確各級政府職能邊界為先導,收入關系調整為支撐,科學選擇改革模式。
“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是繼1994年分稅制后,我國在財政領域的又一次體制創(chuàng)新,然而由于缺乏整體設計和全局考慮,在實際運行中除遭遇行政體制約束和管理能力約束外,近年來與整體改革目標之間的協同性問題也開始凸顯。
“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凸顯成效
雖然“省直管縣”財政體制已被作為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主流模式,但時間較短,無法對其改革成效在全國意義上作科學評估。不過作為一項地方實踐,其在浙江等部分地區(qū)已經受了較長時間檢驗。從這些地區(qū)實踐情況看,在“省直管縣”財政體制下,縣(市)財政得到省級財政支持力度明顯上升,財政資金運轉效率顯著提高。
根據浙江、安徽、湖北、江西和吉林五省調查數據,實施“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縣(市),人均獲得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在改革次年較改革前一年平均上升超過85%,所獲省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在改革次年較改革前一年平均上升超過10個百分點。由于減少了市級國庫和財政管理中間環(huán)節(jié),省和中央撥付給縣(市)財政資金在途時間大大縮短。此外,“省直管縣”財政體制也改變了省市縣三級財政收入分配關系,使縣(市)財政能力在新的分配關系下有較大幅度提升。安徽、江西、湖北和吉林四省縣(市)財政收入年均增長率,改革前三年分別為1.7%、-2.1%、10.1%和11.6%,改革后三年分別為22.3%、13.2%、22.6%和34.6%。進入財政收入前500名的縣(市)數量,2006年較2003年,除湖北省有所下降外,吉林、安徽和江西分別上升6個、3個和1個。
除上述直接效果,“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還在如下兩方面對縣(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產生積極影響。
一是在經濟增長方面,體制調整加快了縣(市)經濟規(guī)模擴張。從早先實施“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地區(qū)看,仿照浙江模式占多數。浙江模式一個最主要特征是激勵型制度設計,即將縣(市)財政能力改善與省級政府財政獎勵掛鉤。激勵型制度使省級政府目標與縣(市)政府目標的相容性增強,極大地調動了縣(市)政府發(fā)展經濟積極性。以安徽、湖北、江西和吉林四省為例,改革前三年四省縣(市)人均GDP年均增長分別為254.8元、300.9元、460.3元和776.2元,改革后三年則分別為977.8元、510.3元、1283.1元和1748.1元。“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在現行財政收入分成制度下,也帶來了縣(市)產業(yè)結構調整。除湖北省外,安徽、江西和吉林三省改革后較改革前,第一產業(yè)比重分別下降4.6、7.7個和4個百分點。
二是在公共服務提供方面,財政能力改善為縣(市)政府增加公共服務投入提供了支持。尤其在民生財政大背景下,各地省級政府為提高縣(市)政府公共服務提供激勵,在新體制設計上,將公共服務供給水平與省對縣(市)轉移支付掛鉤。這種機制提高了縣(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積極性。在安徽、湖北、江西和吉林,教育和社會保障兩項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改革后三年較改革前三年年均上升分別達6.7、1.7、5.9個和3.7個百分點。
協同性問題潛藏風險
“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作為1994年財政體制改革的一個延續(xù),為省以下政府間財政關系處理提供了制度依據。然而由于“省直管縣”改革起初僅是一種地方創(chuàng)新活動,所以當這一改革被提升到國家層面時,必然與同期正在推進的其他改革存在一個協同問題。既然有協同,就一定存在風險,風險大小隨改革間協同難度累進上升,嚴重時可能會導致整體改革停滯或強制性二次改革。這種因協同問題產生的風險集中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對發(fā)展方式轉型帶來的潛在風險。我國經濟增長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政府主導。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粗放,主要表現為基層政府推動經濟增長行為或決策粗放,而后者又源于我國分權型經濟和集權型政治體制,以及上下級政府間財政收入分成合約制度安排。由于“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是在上述體制制度框架內進行的,所以不僅不會降低政府粗放式競爭行為,而且會進一步強化縣(市)政府間業(yè)已激烈的競爭關系。競爭行為的粗放度在資源約束相對更緊和管理能力相對較弱的縣(市)政府層面,將會更高。所以,“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可能會激發(fā)縣(市)政府新一輪粗放式發(fā)展。
二是“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對地區(qū)間協調發(fā)展帶來的潛在風險。地區(qū)間持續(xù)擴大的發(fā)展差距,與我國1994年以來分權型財政體制有關。在“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前,地區(qū)間發(fā)展差距在相鄰縣(市)間相對較小,所以盡管在宏觀上,地區(qū)間發(fā)展差距非常嚴重,但在微觀上這種差距因某種體制安排卻保持相對穩(wěn)定。在“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后,這種情況可能會發(fā)生變化。因為新體制有可能會強化鄰近縣(市)政府間競爭,使政府間競爭逐步趨于原子化。原子式競爭格局的形成,不僅使縣(市)間經濟發(fā)展差距開始擴大,而且破壞了公共服務領域內均等化機制。所以“省直管縣”財政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增加地區(qū)間協調發(fā)展張力。
三是“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對以城帶鄉(xiāng)發(fā)展戰(zhàn)略帶來的潛在風險。城鄉(xiāng)差距擴大威脅到農村社會穩(wěn)定。只有中心城市帶動一體化發(fā)展,城鄉(xiāng)隔閡和發(fā)展差距才能真正得到有效解決。但在現行體制下,“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可能會造成中心城市發(fā)展萎縮。因為“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無形中分割了區(qū)域內有限資源,造成中心城市難以實施一體化發(fā)展戰(zhàn)略和發(fā)揮經濟集聚功能,同時原子式競爭形成塊狀化縣(市)發(fā)展格局和對立型市縣財政關系。所以“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后一種可能的狀態(tài)是,中心城市得不到發(fā)展,輻射作用和集聚功能迅速弱化,縣(市)經濟增長受規(guī)模約束難以持續(xù),農村發(fā)展空間難以拓展,出現更加固化的城鄉(xiāng)分割發(fā)展格局。
重塑思路 提高協同性
規(guī)避“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潛在風險,關鍵在于重塑改革思路,以明確各級政府職能邊界為先導,收入關系調整為支撐,科學選擇改革模式。
第一,統籌考慮市縣經濟一體化程度和發(fā)展水平,科學選擇改革模式。“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作為一種地方經驗,最初背景是縣鄉(xiāng)財政困難,所以改革主要圍繞如何增加縣(市)財政能力進行制度設計,并且源于當時社會共識,重心放在縮減管理層級。這使得市縣之間原本一體化的發(fā)展格局被打破。“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如果不顧及市縣之間業(yè)已存在的經濟聯系,可能會導致改革陷入另一種困境,即市發(fā)展受困,資源集聚功能和擴散效應減弱,縣(市)塊狀化發(fā)展最終因規(guī)模限制遭遇發(fā)展瓶頸。為避免陷入上述改革陷阱,各地在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時,需要根據市縣經濟發(fā)展水平和聯系程度,采取不同改革模式。對市縣經濟發(fā)展水平較高,市域內經濟一體化程度較高和縣(市)間經濟聯系較為密切的地區(qū),不應采用市縣財政分割自治,而應保持原有財政關系,以實現市域內統籌發(fā)展。
第二,在明確財政收入分配關系的同時,應清晰省市縣事權邊界。此項改革只在于處理政府間財政收入分配關系,對政府間事權并沒有作出明確安排。這種改革策略產生的后果是:一方面激發(fā)了縣(市)政府分錢意識和拼命擴大稅基的熱情,引發(fā)基層政府新一輪粗放式發(fā)展;另一方面樹立了市縣兩級政府間對立的財政關系,引發(fā)市縣政府間財源和稅基競爭。為避免“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后重現上述現象,在構建“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時應首先明確各級政府事權邊界,尤其是市縣兩級事權邊界,以化解新體制下市縣兩級矛盾,規(guī)范兩級政府行為,在明確事權基礎上,確定各級政府間財政收入關系和相應財政管理模式。這種改革次序有助于重塑市縣政府行政意識,有效降低基層政府粗放式競爭沖動,有助于實現城鄉(xiāng)統籌發(fā)展。
第三,謹慎提高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能力。從各地“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實踐看,一個共同經驗是提高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能力。這種做法好處是,能促進省域內縣(市)財政能力均等化,對提高落后縣(市)公共服務供給水平有一定幫助。但這種做法很難避免縣(市)政府道德風險,同時也會對相對發(fā)達縣(市)產生負向激勵。因為在我國大部分省區(qū),省級財政基本上只能實現收支平衡,省對縣(市)轉移支付主要資金來源,是通過省以下政府間財政收入分成合約籌集的。省級財政統籌能力越強,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池就越深,相對發(fā)達縣(市)資金凈流出就越多,相對落后縣(市)資金凈流入就越多。“雙多”的可能后果是,削弱了相對發(fā)達縣(市)經濟增長動力,軟化了相對落后縣(市)財政約束,最后結果是縣(市)之間在低水平實現了協調發(fā)展。所以我們認為,在各地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時,應正確評估省級財政統籌能力和縣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選擇恰當的轉移支付水平。
第四,科學選擇轉移支付方式,有效兼容省級政府發(fā)展目標與縣(市)政府財政自由。由于在體制改革中沒有重視事權制度安排,所以在各地“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實踐中,省級政府為提高其縱向調控能力和政策執(zhí)行效果,在增加對縣(市)財政支持的同時,也附帶了許多目標約束,主要體現在省對縣(市)轉移支付帶有很強的目標意圖,表現為轉移支付制度設計中專項比重非常高,專項比重越高,縣(市)政府的財政自由度就越低。這種制度安排既違背了分權型財政體制改革初衷,也增強了縣(市)政府行為的粗放程度。由于缺乏統籌使用資源能力,所以縣(市)發(fā)展和公共服務提供更多地反映了上級政府的偏好,而無法真正滿足地方發(fā)展的需要,地區(qū)間發(fā)展差距也不能因此而趨于縮小。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縣(市)間協調發(fā)展,“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中,省對縣(市)財政轉移支付應統籌考慮縣(市)政府財政自由和省級政府調控能力,盡可能減少項目化轉移支付的比重,將事權中可以明確并易于考核的常態(tài)支出項目列入一般轉移支付,但為規(guī)范縣(市)政府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相機抉擇權,確保省級政府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的實現,應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統籌使用在類別上做適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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