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植榮:上市公司高管“跑路”為哪般
發(fā)稿時間:2012-02-28 00:00:00
近日,中國上市公司高管密集辭職事件引起媒體的關注。根據2月13日《北京商報》的報道,截至2月10日,今年已出現113家上市公司高管離職,離職人數達到124人。
我們先看看目前上市公司高管離職是否屬于正常現象。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的統(tǒng)計,中國境內A股上市公司2010年年底共有1955家,到2011年年底發(fā)展為2234家,增加了14.3%。2011年A股上市公司有1264名高管離職,平均每天3.46人。今年上市公司高管的離職率如果與去年相同,那就應該增加14.3%,即應有1445名高管離職,平均每天3.94人。實際上,今年頭41天平均每天只有3.02名高管離職??梢?,目前上市公司高管離職率與去年相比還有所下降,并非一些媒體忽悠得那么嚴重。
我們再看看中國上市公司的離職率是多少,高不高。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一般為10人左右,這樣算來,每家上市公司大約有26名高管,全國A股上市公司共有6萬名高管。按目前高管離職率計算,全年大約有1104人離職,占A股上市公司高管總數的1.84%,遠遠低于國際平均水平。根據美國博斯管理咨詢公司對世界最大的2500家公司的調查報告,2010年,中國首席執(zhí)行官的離職率世界最低,世界平均值為11.6%,中國僅為5%。微軟1985年上市后,僅在1986年就有23名高管離職。
考查公司高管離職的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六種。
一是任期期滿正常離職。上市公司高管任期不得超過3年,也就是說,每年約有2萬名高管任期期滿,期滿后,由于年齡等個人因素不繼續(xù)參選或接受任命,也屬正常。正常離職便于人才交流,使公司不斷吸收新鮮血液,保持公司的活力和創(chuàng)新力,這對公司來說是有益的。
二是不能履行職責不得不離職。毋庸置疑,上市公司6萬名高管隊伍絕非都是優(yōu)秀的企業(yè)管理人才,其中不乏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員,他們離職可以騰出位置,讓能勝任工作的人員管理公司。這是明智的選擇,是對公司和股東負責的姿態(tài),絕對是個“利好”。
三是自己另有企圖而離職。水往低處流,人往高處走。當一個人遇到更好的發(fā)展機會時,自然會提出辭職,另謀高就。人員流動是市場經濟的必然,公司有權選擇職員,職員也有權選擇公司,這是個人和公司雙向選擇的自由。沒有法律禁止高管辭職,也不可能制定這樣的法律。你不讓他辭職,他裝病不上班,或雖然上班,卻玩忽職守,這只能給公司帶來損失。同時要認識到,他離職后到另一單位工作,其能力可能發(fā)揮得更好,照樣為社會創(chuàng)造財富。
四是對公司失去信心而離職。有的高管對公司前途失去信心,或不認同公司的經營模式,提出辭職。例如,美國Donaldson, Lufkin & Jenrette投資銀行的經理助理約翰·羅爾夫和彼得·特魯伯,他們兩人辭職就屬于良心發(fā)現,不想繼續(xù)推銷垃圾股票和債券坑害投資者。他們在《Monkey Business》一書中寫道:“在貪婪、愚蠢和混亂管理的綜合作用下,投資銀行的輝煌時代持續(xù)了不到10年就偃旗息鼓了。”
五是為逃避責任而離職?!豆痉ā芬?guī)定,公司高管執(zhí)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污點”的高管為了逃避責任,避免牢獄之災或財產損失,便盡快出逃。這類高管離職,對公司、對股民也是大大的“利好”,有利于公司發(fā)展和股市健康成長。
六是為套現而離職。由于公司高管了解公司內幕,公司前景黯淡,就意味著股價下跌,于是,他們急于把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套現。但《公司法》規(guī)定,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于是,高管只有辭職才能盡快把即將成為垃圾的股票轉換成鈔票,股票一套現,一夜之間就可成為千萬富翁甚至億萬富翁。這也暴露了一些上市公司的本來面目——圈錢,幾個合伙人設立個公司,然后運作上市,圈到錢就“跑路”。其實,公眾最關心的是這種高管離職現象。股民一般認為,如果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高管離職,就有套現嫌疑,這只股票就會看跌,于是紛紛拋售這只股票,引起股市的震蕩。
分析出上市公司高管離職的原因,證監(jiān)會等管理部門才可以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制定相應的法規(guī)制度,對高管離職行為進行規(guī)范約束。對公司高管的責任追訴期限要足夠長(德國對銀行高管的責任追訴期限為10年),以便其離職后有足夠的時間發(fā)現問題,打擊高管任職期間的違法行為,對在職高管起到震懾作用,規(guī)誡其履行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同時,要嚴格限制以逃避責任和懲罰以及套現為目的離職,延長高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離職后的限售期,為高管的投機獲利行為增加不確定性,避免高管離職后很快拋售股票引發(fā)股市震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