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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選舉民主的缺陷是與生俱來的
—— 澄清現(xiàn)行民主理論的幾個認識誤區(qū)

發(fā)稿時間:2017-02-06 10:44:05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孫津

  在談到西方政治的時候,選舉往往被認為是具有民主性質的平等權利,而且其本身也是重要的民主形式。這種情況已經成為學術界頑固的集體無意識,但從西方的歷史看,民主以及平等權利從來就不是選舉出來的,各種選舉和票決多數也不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更不能監(jiān)督政黨政治。對此,需要澄清認識上常見的幾個基本誤區(qū)。

  民主選舉體現(xiàn)了人權和平等原則嗎?

  民主有多種,早在古希臘、羅馬就有奴隸主的民主。我們今天所謂現(xiàn)代民主的肇始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其主要的民主成果就是規(guī)定以后國王征稅要和貴族、僧侶以及商人商量,不得自己決定。作為常設的政治制度和法律程序,這種做法就形成了后來的議會,而選舉的作用就在于服從平等權利的票決多數。但是,這里的投票資格和票決權利既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人人平等的。國王、貴族、僧侶可以根據他們在封建制度中的世襲和政治地位獲得相應的投票資格和票決權利,而商人(稍后還有工場主)就只能用錢來買了,因為他們是新生的階級,也就是后來所謂的資本家階級。

  資本家先是用錢從國王(也從貴族、大莊園主、僧侶)那里買來各種經營權,比如運輸安全、減免稅收、成立行會、自行定價等,直到成立自治政府,叫做“城市”。這種經營權利的運作就是后來所謂的市場經濟,而保護市場經濟的制度就是民主政治。不過,在城市里面,只有那些參與了購買自治權并且證明有能力繼續(xù)支持這種權利運作的人才具有相應的投票資格和票決權利。這種人叫做“市民”,也就是后來所謂的公民,所以公民權也是買來的。換句話說,民主選舉從一開始就是為了保護以占有剩余價值為目的的資本主義私有制的,而民主制度(嚴格說也包括民主的價值觀)也從一開始就是用錢買來的,或者說是由等價貨幣換算(或衡量)的權力和利益交換的結果。

  從大憲章算起,用了近六百年時間,作為資本主義私有制上層建筑的民主選舉形式大體形成。為了給這個上層建筑提供合理性,在17、18、19世紀的三百年間,西方編造出一整套縝密系統(tǒng)的相應理論。根據這套理論,民主選舉不僅是根據抽象的人權和平等原則設置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態(tài),而且是對全人類普遍適用的價值觀。但是,這種人權和平等避而不談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剩余價值剝削、農民和農村的破產以及全球范圍的殖民擴張,就連婦女的選舉權也是直到二戰(zhàn)之后才逐步得到承認。

  概括說來,民主是出于維護私有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相應制度體系,并且一直就是這種維護的手段;為了給這種維護提供合理性,西方民主就用人權來做根據,從而認為私有制就是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的平等權利。但是,人權只在反對神權的歷史意義上是真實的,而不僅不存在抽象的人權,也從來不存在事實上的平等。于是,資本家階級和學者思想家合謀,故意掩去歷史的真實含義和學說的邏輯前提,用把作為結果的人權和平等(姑且不談能否實現(xiàn))當成原因的辦法,為自己的做法和說法提供道義支撐。一旦沒有了前提,結果就成了原因,也就自欺欺人地好像民主本來就是很應該、很合乎道德的價值理念和政治制度。時間久了,不僅對此信以為真,而且還自恃高人一等,搞西方中心主義,所以約翰·羅爾斯說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羅伯特·達爾說他的“理想的民主”都只是針對西方而言的,因為非西方國家還不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

  民主選舉為的是人民當家作主嗎?

  導致這一誤解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把民主政權看成是被統(tǒng)治者的同意,把民主選舉看成是公意的體現(xiàn)。但是,從性質上講,西方民主的核心內容是一份權利一份義務的交易,而不是人民當家作主,更不在于選舉的方法和程序合理與否。

  按照西方民主理論的說法,共同體(國家、社會、地區(qū)、組織等)達到一定規(guī)模就不可能所有人都來執(zhí)掌政權,所以無論出于人權、公正還是平等、自由的目的,少數人掌權的合理性都只能是被掌權的人的同意,而這種同意的達成就是選舉。相應的做法就是代議制,也就是以讓渡部分權利的利益交易方式由少數來為多數(即選民)服務,或者說由這個少數代理多數來執(zhí)政。但是,這種同意并不等于公意,票決的多數也不表示代表了人民或多數人的意愿和利益。

  事實上,在西方,不僅選舉政治與民主與否無關,而且某個政黨(或個人)是否代表了大多數民眾的利益、為他們謀取了福祉,也都與民主與否無關,當然更與票決的多少無關。相反,政黨恰恰是利用民主的方式使自己成了超出民眾及其“公意”的利益集團,所以即使完全按照民主的制度和程序,選舉政治也不能保證只做好事不干壞事。比如,昔日魏瑪共和國以典型的民主形式成就了希特勒,而且他很可能是西方國家有史以來選舉得票率最高的,從現(xiàn)在的情況來看則可以肯定今后也不會被超過。

  簡括地說,民主選舉本身與民主的矛盾,就在于用民主的形式排擠了民主的內容。這主要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假裝權力是法律賦予的,二是用選票來替代公意。其實,再好的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所以依法執(zhí)政不能掩蓋權力并不來自法律這個事實。至于選舉,恰恰可以用各種表演來及時獲取選票,因為表面上的每人一票正掩蓋了信息的不對稱,而投票也并不等于真實的意愿,甚至形同兒戲,最典型的實例就是英國脫歐公投結果一出來就有大批人反悔,要求重新投票。且不說票決并不等于理智的結果,僅就實際控制的權力來講,選舉拼的是金錢。尤其在美國,支撐總統(tǒng)候選人的資金至少有一半是由極少數富人提供的,而且他們與相關候選人在私人、經濟以及意識形態(tài)等方面都有著密切的關系。

  民主選舉不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因,在于代議制本身并沒有代表的性質,因為這種選舉和被選舉關系的契約(更準確地說是交易)特性和功能使得其政權(以及政黨和政治勢力)既無必要、也不可能代表人民。代議制的機構(議會、內閣等)誰也不代表,只是用公民(嚴格地說是選民)讓渡出來的那一部分權利進行權力運作,其代理的性質不過是權力機構與公民(或選民)的政治交易。代議制在選舉過程中也有其“代表”,但那只是組織性和程序性的規(guī)則安排,所以不管選舉的方式如何(比如直接、間接、比例、地區(qū)等),代表和選民之間仍是一種權利讓渡和交易的關系,選舉結束后,這個關系的雙方就分別由權力機構與公民來承載。

  民主選舉可以監(jiān)督政黨政治嗎?

  要保證政黨政治的公正和活力,監(jiān)督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除了多黨的相互競爭,民主選舉也被看作監(jiān)督的重要形式和力量。然而事實并非如此,至少從邏輯上講,由于不存在人民當家作主的性質和功能,西方民主選舉本來就是少數人自己的游戲,不僅不能監(jiān)督政黨政治,而且已經或正在導致當選執(zhí)政的明星化、工具化、符號化甚至弱智化。

  現(xiàn)行的民主理論把權力的執(zhí)掌作為一種契約,因此契約的交易性質使得選舉出來的政權機構并不代表選民,更不代表全民。這樣就出現(xiàn)一個問題,即政權是獨立的、外在于個別政黨的。換句話說,西方民主制度中的權力不僅外在于政黨,而且還是懸置的,所以多黨制所保證的第一目標是爭得權力,而治國理政的各項任務或功能不過是隨著政黨的權力競爭順帶完成的。即使是那些明顯需要盡快處理或解決的事關國計民生的問題,議會(國會、內閣)仍然幾乎不可能達成一致同意,更不會團結一致去進行相應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減少浪費的工具理性難以實現(xiàn),而且根據代議制競爭所實行的多黨制或兩黨制也并不表明政黨政治以及政黨制度的民主性質,相反,它們也可能是非民主的,甚至獨裁的。美國明尼蘇達州前州長杰西·文圖拉寫了一本書叫做《美國陰謀》,為的就是揭示所謂民主政治所隱藏的不民主規(guī)律,并且認為美國現(xiàn)在的問題恰恰是“兩黨獨裁”,選舉對此根本沒有監(jiān)督作用和約束能力。

  事實上,指望民主選舉來監(jiān)督政黨政治是一種因果倒置的邏輯,因為民主選舉本身就是政黨政治的產物,也是為政黨政治服務的。一方面,“人民”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劃分,而且根據不同的政治理念和制度,其劃分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和變化的;另一方面,真實的公民權其實也是一種政治權利,而不是法律權利,所以更不存在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不僅選民無法構成具有統(tǒng)一性或同質性的監(jiān)督主體,政黨競爭也使得代理人不可能成為人民的“公仆”。相反,選民和被選人共同造成了迎合世俗、討好選民、蠱惑輿論、做秀表演以及空頭支票等民主選舉的常態(tài)——2016年美國總統(tǒng)選舉作為典型實例再次證明了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民主選舉不僅容易產生政治理念的不真實和政治主張的不誠實,而且相應的競選游戲還直接導致了政治領袖的明星化和執(zhí)政能力的弱智化以及對人民利益的不負責任,包括越來越頻繁出現(xiàn)的街頭抗議、彈劾總統(tǒng)、全民公投、提前大選,甚至下臺算賬等做法。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