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的來龍去脈及其變革(一)
發(fā)稿時間:2014-04-03 00:00:00 來源:中國改革論壇 作者:楊繼瑞 汪銳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1]這就必須要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深化我國征地制度改革,讓農民能夠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從而形成新型工業(yè)化、新型城鎮(zhèn)化和新型農業(yè)現代化相互促進、和諧發(fā)展的局面。
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以及我國對小城鎮(zhèn)建設力度的加大,通過征地的方式實現部分農村土地從農業(yè)用途轉成為非農業(yè)用途將成為可行的趨勢。土地由農地變?yōu)槭械?,農業(yè)級差地租轉化為城市級差地租,進而形成地租資本化的地價,征地后的農地因此而增值。但是,從目前的實際操作來看,我國征地制度存在較為明顯的不合理性。現階段,我國征地制度有以下兩個方面的缺陷:第一,“為公共利益征地”的界定模糊。對于現行征地范圍未進行明確、具體規(guī)定,對于公共利益主體的界定,也沒有法律明確。因此“公共利益”征地泛化且被擴大,一些地方甚至出現濫用的情況。因此,“公共利益”成為一些地方容納虛假和貪婪的借口:凡是冠上了“公共利益”的名義,就可肆無忌憚征地,但給予被征地對象的補償卻非常低。由于農民是弱勢群體,其土地被征用后,在“公共利益”面前往往缺少話語權。第二,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不盡合理。“產值倍數補償法”和“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法”等具體補償標準均為地方政府主導確定。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征地給予的補償過低,忽視農民或村集體的土地補償中農地發(fā)展權的收益,忽視了農民和村集體的土地增值收益,損害了農民的土地發(fā)展權,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城鄉(xiāng)二元結構。這既不利于工業(yè)化與城鎮(zhèn)化加速推進,也損害了“三農”。擁有較多土地資源的農民,由于得不到“流轉”的陽光普照,所以不能充分釋放他們擁有土地的市場增值潛能。厘清土地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不過是改革的“淺層次”;而完備農村產權的權能,尤其是賦予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同樣的資源流轉權利,才是農村改革的“深水區(qū)”。
一、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的進程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于195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區(qū)土地改革條例》、《鐵路留用土地辦法》等;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的指導下,于1953年出臺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該辦法是首個關于建設用地的規(guī)定?!掇k法》的出臺,初步對集體土地所有制形式、征地辦法、對象進行了確定,對農民私有土地為主、征地權限較為寬松、分配公平等問題進行了說明。1956年,在《國務院關于糾正與防止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資源浪費現象的通知》中提出了初步建立集體土地所有制形式。1958年出臺《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對農村合作社土地為主的土地征用對象進行更改,并相應地降低了補償標準。1982年,我國頒布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保證建設用地及妥善處置被征地單位的生產生活,并在條例中首次規(guī)定了征地補償標準不能超過十倍。1982年,《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確定了集體土地系農民集體財產,但其所有權不能體現在經濟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在1987年全面啟動,實現了國有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但是集體建設用地的產權及市場建設問題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1998年頒布了《土地管理法》,其中對“根據國家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實施征地”進行了明確,但依舊是計劃配置土地資源的制度,禁止集體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這段時期,新增建設用地的唯一途徑仍舊是征收土地。這一征地制度改革,單單從提高土地補償標準、改進征地程序等方面進行微調,還仍然保持計劃經濟的模式。[2]2004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和《憲法》(修訂案)則分別從征用及征收概念對土地補償內容進行了完善。該時期加強了對土地征收的強制性,有效推動了社會經濟發(fā)展,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一些社會矛盾。
馬克思提出,當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低于或者等于農業(yè)資本的有機構成時,將不再存在農業(yè)中的絕對地租。即“上述意義上的絕對地租,也就是既和級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壟斷價格為基礎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會消失”。[3]但不能忽視的問題是,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權壟斷,就會有地租。馬克思對有關地租的存在性進行了如下描述:“土地所有者會……白白把這些土地出租嗎?絕對不會,投資者必須給他提供地租。只有支付給他租金,他才會把土地租出去。”[4]使用任何土地而不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包括絕對地租在內的地租,“意味著土地所有權的取消,土地所有權的廢除。而土地所有權的存在,正好是對投資的一個限制,也是對資本在土地上任意增值的一個限制。在這里,土地所有權本身已經產生地租”。[5]如何對農地變市地所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進行分配,既是存在爭議的理論問題,更是與各方利益密切相關的實際問題。學術界在理論研究中認為,當前農民在土地征用中獲取的補償明顯偏低。由農地變市地所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學術界有兩種極端的觀點:“漲價歸公”與“漲價歸農”。“漲價歸農派”著眼于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認為農民應當享有全部土地增值收益權。[6]如果以此觀點對農地增值進行分配,社會公眾利益特別是城市規(guī)劃帶來的級差收益就無法實現;征地后也會因缺乏資金而導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無法實施。持“漲價歸公派”的觀點的學者提出,土地增值收益權應該歸社會全部擁有,但是這個觀點忽視了失地農民擁有獲得充分補償的權利。以上兩個觀點都不全面,都會使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不夠客觀。因此,有效、科學、合理地建立統(tǒng)籌兼顧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對各方利益進行綜合考慮和維護,尤其要重視農民的利益。
四川大學房地產策劃與研究中心和西南財經大學成渝經濟區(qū)發(fā)展研究院選取了四川省、重慶市一些被征地農戶為樣本,進行了客觀的抽樣調查。結果表明,經過當地政府協議出讓和“招拍掛”出讓等方式,從農民手中征得的土地,僅僅給予了他們幾十萬元/公頃到幾百萬元/公頃不等的征地補償費(見表1),但是政府可以獲得每公頃幾千萬元的土地出讓收益。更為驚人的是,在我國部分沿海發(fā)達地區(qū)的城郊,土地出讓價格甚至高達每公頃上億元。
據調查,重慶市近郊某地組團周邊商住用地的市場價在3000萬元/公頃左右。而以3000萬元/公頃計算,該地塊的征地成本只占整個地價的25.5%。
除了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以外,還有部分農民留在農村務工以維持生計。對于留在農村的這部分群體,土地耕作是他們生存發(fā)展的基本保障?,F實中農民獲得的失地補償金,并沒有以資本化地租的機理獲得對被征地價格的合理補償,因此,被征地農民的發(fā)展權在經濟上沒有得到實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實施嚴格管制,農民土地產權在經濟上也難以實現?,F行土地制度強化了土地要素配置的二元結構,實質上提高了土地要素流向現代部門的交易成本。[7]不難看到,在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快速發(fā)展的過程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價格已經顯化。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農村土地管理設置了較為嚴格的限制,農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使用和經營方面,沒有充分實現其財產權益。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現有政策嚴格限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法律僅僅許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使用權流轉也被限定在“所興辦或共同舉辦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而導致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國有土地”①。除了國家因為公共利益征地外,目前沒有其他渠道和辦法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城鎮(zhèn)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屬于當地農村居民集體所有,不能違反有關土地規(guī)劃和用途自行開發(fā),更不能無規(guī)則地盲目進入土地市場進行使用權流轉,農村居民的土地財產權和發(fā)展權受到制約性影響,很難得到充分的實現。
第二,農民宅基地流轉受到嚴格的限制。目前很多農民在城市或城鎮(zhèn)工作并購置了房產,農民宅基地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閑置。國家對宅基地這種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有針對性地出臺了相關規(guī)定,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目前,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還沒有完全放開宅基地的市場化流轉。因此,宅基地的市場價格沒有形成合法的制度安排。
二、土地增值的內涵及其收益分配
關于土地增值,國內有多種定義,有的從價值層面考慮,有的從價格層面分析。有學者定義土地增值是指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可從土地市場價格變化中得到一筆不斷上漲的土地收益。也有學者認為,土地增值也就是土地價值的上漲,其有增值與貶值的區(qū)別;同時,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土地增值一般表現為在經濟社會發(fā)展的作用下以及土地改良而形成的地價上漲。一般廣義上的土地增值是指在經濟活動中土地價格的上漲,也可以理解為作為經濟重要參與要素的土地價值上漲,是土地交易或土地開發(fā)利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地價的增長值,是地價的一部分。排除通貨膨脹的影響,土地增值即為土地價格的上漲。通常,土地增值是價值增加,但也有不增值和價值減少的含義,也就是保值和貶值。從經濟社會一般發(fā)展趨勢來看,因為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因素以及土地投資的重復性,土地的價格一般以上升為多,也就是土地的價值增加。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于土地,使土地產生增值;同時,在土地利用及交易的過程中,土地增值情況也同樣發(fā)生。從土地增值成因的角度考慮,土地增值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土地的自然增值,也就是從供需角度導致的土地供求性增值。這是和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及人口的增長緊密相關的,人們對于土地的需求是日益增加的,這種增值取決于人的投資以及市場的變化。第二,投資性增值,包括對土地的直接投資增值及土地間接投資增值兩方面的內容。土地直接投資指的是將資金不斷投入土地的改良及改造,以增加土地的資本含量及承載量,從而產生超額的利潤。也就是第二種含義上的級差地租資本化所引致的土地增值。土地間接增值指的是相鄰土地積累的社會勞動輻射或轉移過來的價值量。這類間接投資包含了國家在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設施上的投入,改善了周邊的投資環(huán)境,這往往會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及土地增值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第三,轉換增值,即土地用途改變而發(fā)生的增值。在市場供求水平以及投資水平穩(wěn)定的情況下,土地在由低收益用途向高收益轉化的過程中,地價也會得到相應地上漲,實現土地的增值②。
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發(fā)生增值性收益,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因素:第一,國家先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繼而轉為國有建設用地,通過該運作產生土地增值收益。第二,農民將集體土地轉變?yōu)榧w出租土地或者是集體建設用地,從而產生土地增值的收益。目前這種情況往往存在于進行“農村土地使用產權改革”試點的部分地區(qū)。農村土地使用產權的改革是在所有權、承包權、經營使用權三權分離的前提條件下進行的,為了集中實現規(guī)模化經營,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流轉,也就是將農村土地使用權進行資本化和產權化的處理。此產權應在政府規(guī)定的產權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進行流轉,同時作價折股,作為資本從事股份經營、合作經營、合伙經營的資本,土地增值的分配應嚴格遵循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滿足農業(yè)規(guī)?;洜I、集約化經營的要求,從而建設現代農業(yè)。也可作為資本到金融機構申請抵押擔保,解決規(guī)模經營過程中農業(yè)發(fā)展資金不足的問題。
制度經濟學理論表明,在一定條件下,制度對經濟發(fā)展既有推動,也有抑制。因此某種特定的制度總會有一個所謂的“效率極限”。“效率極限”一旦出現后,制度對經濟增長的推動力就逐漸演變?yōu)榱?。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持續(xù)增長的趨勢就與已經固定的制度形成矛盾,在特定條件下形成的制度對經濟新發(fā)展不再有推動力,反而成為阻礙經濟持續(xù)發(fā)展、約束經濟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桎梏。因此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制度不斷創(chuàng)新才會帶來生產力的極大釋放,使經濟產生根本性地飛躍,這同時也是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所強調的。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提高了廣大農民生產積極性,農民的收入隨之增長,帶動了消費,農村經濟迅速增長,由此拉動了內需的增長并促進產業(yè)結構的調整。從制度經濟學的理論看,一個制度的效率和帶來的影響往往因時間性和階段性而呈現出一定的局限性。最初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產生是為了解決“人民公社制度”存在的問題,重視調整農業(yè)生產經營方式,農民所獲得的僅僅是一些經營權和收益權,政策和制度本身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沒有深入細致地探討,同時這一重大問題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也是息息相關的,該制度蘊含著重大的制度缺陷。[8]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弊端逐步顯現。作為市場經濟國家,不能否認土地產權制度以及產權理論的合理性。世界上發(fā)達的農業(yè)國家或地區(qū)的經驗表明,農業(yè)效率的提高與土地產權的確定具有重要關系。由于土地的權屬關系明晰,農業(yè)發(fā)達的國家或地區(qū)的農戶可以通過土地所有權及經營權的流轉,促使土地的生產經營方式由小農戶小規(guī)模經營流轉為專業(yè)化大規(guī)模的聯合經營,從而提高土地的使用率,進而幫助農民增收。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來講,權利最終的體現是一種利益,無論是國家所有制還是集體所有制實質上都是抽象的所有制,將權利落實到具體主體的收益上時才會有意義。(待續(xù))